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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治国理政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将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长期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一种社会形态,而这种社会形态只有在社会公平的条件下才能显示出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责无旁贷地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因此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也对检察机关新时期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谈几点认识。

一、打牢思想基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首先必须深刻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及所担负的责任。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高度概括“: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一论段中我们不难看出,和谐社会的每一个价值目标都与检察工作有着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应有的地位和必须发挥的作用。

(一)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最显著特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即体现了国家职能分工,又体现了权力制衡作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其他权力机关的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依法予以限制,特别是对司法和行政权力实施监督和制约。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有着特殊的意义。

(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没有公平也就没有和谐而言,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在社会的每一个层面,不论是强者还是弱者,凡遇到不平之事,都要找地方讨个说法,讨个“公道”,这“公道”是什么。就是公平与公正。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实现对公平的追求,人们就不可能心平气和地去遵守法律法规,如此,社会秩序就无法保障,社会和谐就更无从谈起。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主题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因此说,检察机关只有通过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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