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标识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第八条评价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由受托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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