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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计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物价局,省广电集团公司: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场攻坚战,力争在2004年年底基本完成,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实现区域乃至全省同网同价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包括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县政府、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国家电力体制输配分开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实现省政府关于全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下称企业)在2004年年底基本实现由省广电集团公司直管的总体要求,必须于2004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供电企业人员效率低下、人员严重超编问题,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根据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劳动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四)省府办公厅粤办会函(2003)121号、(2004)39号;

(五)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4)第35期;

二、分流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原则。将企业所办的社会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地方管理。

(二)厂网分开、主辅分离原则。原由企业兴办或管理的地方电厂(含水电站)与企业脱钩,人随资产走。同时,按《公司法》要求,规范企业原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全民多经企业管理,明晰产权关系,资产、人员与供电企业脱钩。

(三)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分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地方政府和省广电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积极稳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分流方案

(一)省广电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2003年底设备台帐,按照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核定各企业劳动定员,并按定员接收各企业现在册职工

(二)对于现在册职工超编的企业,按如下办法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组织企业现在册职工开展竞争上岗,未上岗的职工(富余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置富余职工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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