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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修订)

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有所拓展

根据我国审计法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次新条例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例如,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不仅项目本身要接受审计监督,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要接受相应的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负责人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限制,这有利于保证审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切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关系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同时,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这些规定切断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

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合力,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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