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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立体防护工作,建立起适应新的电力体制下的电力设施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系指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调度、电力交易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外部机制)以及“部门联动、专业管理,属地保护”(内部机制)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五同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市供电公司、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超高压公司、各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公司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安全监察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基建部、农电工作部、发展策划部、经济法律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级供电公司应成立相应组织,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置相关工作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

第七条省公司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上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省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电网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建立省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参加省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省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和指导各市供电公司配合地方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组织;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各项活动

3、制定公司系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规则;分解跨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落实跨区域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

4、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的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系统所属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5、组织召开月、季度、年度外力破坏分析会,会议与公司安全例会一起召开,分析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6、积极配合省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八条省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安全监察部:

(1)负责起草省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配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隐患的督察,并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督察的结果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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