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管用办法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活动场所作用,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建,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活动场地、上级党组织配发以及村“两委”及其他自治组织购买、受赠的配套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一切财产。
第三条全村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及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是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使用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坚决防止随意出售、出租、抵押、变卖活动场所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村党总支部书记是活动场所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负全责。村党总支部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达到以下标准:
(一)主体结构完好,无屋顶漏雨、室内进水现象;
(二)门窗等设施完好,防火、防盗措施安全可靠;
(三)各种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四)室内外环境整洁,道路通畅。
第六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桌椅、文件柜、电视机、dvd机等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物资、档案登记簿,记载其名称、数量、金额和维护情况等内容,做到帐物相符,并向党员群众公开。固定资产台帐由乡镇负责管理,对不能使用的财产、物资应登记造册上报审批作报废处理。村党总支部、村委会换届或主要村干部调整时,由乡镇党委、政府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交接人双方、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日常使用和管理
(未完,全文共2257字,当前显示7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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