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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管用办法

关于转发《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录入:党政办信息来源: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乡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8-6-115:10:23

各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效能,现将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大厂回族自治县财政局制定的《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陈府乡委员会

2008年5月24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功能,参照《廊坊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工作、活动的综合阵地,是广泛联系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主窗口,是党员教育和科技培训的主阵地,是党的农村政策宣传和科技普及的主课堂,也是为群众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主平台。

第三条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村级配套组织的职能作用,是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是顺利开展农村基层各项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坚持八项原则,即。坚持管建并举、规范管理、综合利用、自我发展、完善机制、服务群众、运转有序、注重效益的原则,做好七项经常性工作,即夯实基础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室内外设置、做好卫生保洁、强化安全管理、坚持轮流值班、收集整理档案。建立规范的学习、办公、服务和值班秩序,塑造村级组织和村街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良好形象,提高村级组织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村级组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设施配套

第五条每个建制村都要拥有符合基本工作和活动需要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每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90平方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要根据村街实际,优先利用闲置资产,避免重复投资。新建项目选址要结合新农村规划,应选择在人口分布较为集中且通水、通电、通路的位置,既要适应村级现状,又要为建设村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事业预留发展空间,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齐全。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乡镇党委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充分体现“一室多能”,方便群众参与各类活动。按照“布局整齐、摆设规范”的要求,一般应建有“五室三站一栏一场所”(即党支部办公室、会议室、党〔团〕员活动室、综治调解室、图书阅览室,便民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远程教育站,党务村务公开栏、文体活动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会议、培训、服务、活动等功能。活动场所可以一室多用、一所多用,但应标识明显,设施整齐有序,方便服务群众。有条件的村要把活动阵地建设与经济合作组织办公室等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指导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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