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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

【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日期】

2004-12-31【生效日期】

2005-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国土、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第七条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


(未完,全文共2502字,当前显示7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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