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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颁布时间】

2004-1-12

第一条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未完,全文共1096字,当前显示3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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