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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1年7月22日前提出宝贵意见。

2011年07月06日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广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切实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4)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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