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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助推法院科学发展之瓶颈与对策

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研究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民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化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要行动,也是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从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谈起,指出了法院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并就在信息化条件促进司法公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适应信息时代新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这一次会议中,又把法院信息化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其与司法的公正公开的紧密结合,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当今世界已进入到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信息时代,面对着网络和各种新媒体的普及,网络中的自由言论甚至是一些虚假性新闻报道也逐步增多,舆情也更加复杂,甚至出现了在某些案件中,妄图以舆情绑架司法审判的情况,在这一严峻的形势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的信息化和司法公开目前在建设中还稍显落后,因此加强我国的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就有了其必要性。

对于法院信息化的界定,在马叶敏和郭叶撰写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探》一文中还涉及了另一个概念,叫作“司法信息化”,指出“广义的司法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结案的各个环节。”“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多个部门,包括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监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狭义的司法信息化,仅指法院信息化,是指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利用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人民法院信息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系统建设工程。”“涉及审判流程、司法政务、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因笔者的工作性性质和认知范围,在此,仅根据以上的概念进行法院信息化的论述。

一、我国法院信息化的现状

近年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各地法院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行,也体现了迅速发展的特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院的计算机应用和自动化办公的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一)总体来讲,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段,实现完全的信息化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比如,有的法院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臵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臵办公管理软件,计算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臵了相关的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等等。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很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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