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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

青川县马鹿乡中心小学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管理与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精神文明建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设水平,扎实推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马鹿小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为构建现代和谐大学、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学校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工会、德育处、少先队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马鹿小学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校级“最佳文明单位”、校级“文明单位”、校级“文明标兵”、基层“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评比,其中校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评选表彰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基层“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的评选表彰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报校文明办备案。第二章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标准校级文明单位标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能落实;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一年中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1

(一)

(二)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

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

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

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

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四)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工作秩序、消防安全、

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校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

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五)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

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显著成绩。

第六条校级最佳文明单位标准:

(一)连续三年保持校级“文明单位”称号以及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

突出成绩的单位可被评为为校级“最佳文明单位”。

(二)文明创建工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可评为校级“最佳文明单位”

第七条基层文明单位标准:

基层文明单位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校级文明单位标准自行制定,应根据

本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第八条校级文明标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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