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
###镇“十星级文明户”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县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按照《黄龙县“十一五”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促使“十星级文明户”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是新时期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实践证明,“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已经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和工作抓手,在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充分肯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已经成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十星级文明户”是农户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群众评价好,由乡镇党委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十星级文明户”的创建范围是,全县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
第五条镇党委政府要把创建“十星级文明户”工作作为本1
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
“十星级文明户”的创建标准
(一)勤劳致富星。勤劳致富,勤俭持家;有可靠的致富项目,经济收入稳定,年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本村平均水平,并保持年均两位数增长;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7平方米以上。
(二)环境卫生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室内外整洁卫生,房屋四周无垃圾、无污物;积极按要求修建卫生厕所,参加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圈;环保意识强,庭院有绿化,自觉节约生产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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