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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

闽文明委[2013]1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省文明委2007年12月17日印发的《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发展,规范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推进福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设区市行业)。

第三条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设区市行业),是省委、省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设区市行业)的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利民惠民、注重实效,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五条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创建标准

(一)政务环境廉洁高效。党委、政府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作为思想理论建设第一位的任务,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政务行为规范、公开、高效、文明。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较高。

(二)法治环境民主公正。执法公正得到有效落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推进。法律援助与服务工作落实。

(三)市场环境公平诚信。政府诚信建设有序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深入。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市场监管有力,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窗口”行业服务规范,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行业风气满意度高。

(四)人文环境健康向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福建精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人际关系和谐融洽,公共场所文明有序。重视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管理规范。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文体科普等公共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公益宣传持续推进,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开展,市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普遍广泛。

(五)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改善。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规定。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加强少儿频道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优秀作品。组织开展网吧、出版物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净化荧屏声频和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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