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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创新推行“4+2”工作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全县农村科学运用“4+2”工作法,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3]26号)、《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16号)和《中共嵩县县委、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村级组织中创新推行“4+2”工作法的意见》(嵩发[2009]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各行政村在安排工作时特别是安排涉农工作时,都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运用“4+2”工作法推进工作开展。

第三条创新推行“4+2”工作法,即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会”、“两公布”、“六成效”的程序和工作目标,进行决策和实施。“四会”:即党支部委员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

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布”:即决议公告、实施结果公示。“六成效”:立足实际、科学发展,化解矛盾、保持稳定,村民决策、民主管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科学规范、监督有力,提升民智、和谐文明。

第四条创新推行“4+2”工作法,本质是党领导下发扬基层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现形式,关键是用严格明晰的程序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健康运行,根本是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精髓是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

第五条创新推行“4+2”工作法,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4+2”工作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乡镇办党委、政府协调指导,组织、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创新运用“4+2”工作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得以

任何方式强迫党员干部群众不发表意见或违背个人意志发表意见。

(三)对于未经“4+2”工作法的有关程序出台的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按照“4+2”工作法规定的程序运作。主要包括村民自治范畴之内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

(一)村民自治范畴之内的重大事项,涉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新农村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规划、落实;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建设承包;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举债;村机动地和林果基地及“四荒”地承包经营、林权确认;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审报、集体土地出让;村干部报酬的浮动;农村文化事业的建设;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集体资金的支出等

(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如生育证的发放、人口出生情况,节育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户确定、“五保户”对象的确定及供养;政府下拔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移民物资发放;两免一补、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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