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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和

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

2009-03-09北京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处

第一章

第一条概述

本规范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北京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促进a级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景区的服务水平,营造一流的旅游环境,促进北京市旅游景区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为基本方针,为a级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非a级旅游景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

gb/t17775-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游客服务中心。a级旅游景区设立的为游客提供游览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电信、投诉接待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第二章

建筑

第四条选址与引导标识

建筑选址不破坏景观;游客服务中心位置合理,能够从主入口便捷到达,与主入口间有一定的缓冲;引导标识醒目、齐全、设置科学,能够引导游客方便到达。

第五条建筑与景观协调

主体建筑风格有特色,效果突出,符合景区主题;建筑外观(造型、色调、材料等)与景观相协调;建筑体量适度;建筑物周边形成相应缓冲区,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环境氛围优良。

第六条建筑规模

房屋专用,4a级(含)以上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面积应达到100㎡以上;1a至3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面积应达到50㎡以上。

第三章功

第七条功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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