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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文明单位条例学习心得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修订稿)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1995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养成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注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

育民族精神。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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