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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共5篇]

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森林、河道、公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管理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发生在上塘、瓯北两个功能区范围外的,城镇建成区内的既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全程参与镇、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房屋交易、租赁市场管理,防止违法建筑进入交易、租赁市场,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交易、租赁行为;依法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是管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以及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且发生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区外,以及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行为;全程参与镇、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其他单位开展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本辖区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查处、拆除工作;同时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劝阻的责任;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功能区管委会是其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发生在本辖区城镇建成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既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发现、报告、劝阻的责任。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

第九条水利、林业、交通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

1第十条县公安局负责拆违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法关。

第十一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公共服务,已经提供的要依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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