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发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8-29【生效日期】
2003-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根据《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
第三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第四条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
第九条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和受评债券的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资信评级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声明部分全面登载资信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未完,全文共2541字,当前显示8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