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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十个具体问题201501

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11个具体问题

作者:发表时间:2015-01-06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2013年4月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摘录其中的要点“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与各位分享、交流。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间借贷是涉及金融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保持高增长势头,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747809件,同比上升了22.9%。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已不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最高法院将民间借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研究,目前民一庭已经完成司法解释初稿的起草,并提交这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很好,我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回去以后我们会认真消化吸收。我还想提醒大家的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认定、复利及高利贷处理以及逾期利率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精神。当然,通过刚刚的讨论,大家也能体会到,民间借贷这类案件虽然在处理中碰到的难点相似,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指数不同,所以在处理相似的案件时,各地法官有不同的认识,比如说事实查明问题,贵州高院的同志坚持认为,不能仅仅凭借一张借条或欠条来认定借贷关系,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查清交付的事实,但是其他一些法院的同志,包括天津、厦门和浙江法院的同志,则有另外的观点。一贯以来,我们就是单纯以欠条、借条作为现金交付的凭证,但是现在我们强调要查明交付的事实,与我们以前坚持的思路相比,有所调整、有所变化。这种调整和变化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分组讨论时我提到的莫少军案,该案中主审法官仅凭一张借条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后来债务人自杀,承办法官也被检察院以渎职罪提起公诉。这个事例表明,现在民间借贷的问题确实很复杂,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资金交付,就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但是在内地,比如贵州、云南,这么大额的资金一般来说是不可能通过现金交付的,而是要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因为这样一些差异,导致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很难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另外,我想具体说两个问题:

一、涉及刑事犯罪时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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