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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通过税制改革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努力延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势头

作者:叶兴庆

社会上广泛使用城乡居民收入比表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是一种相对差距。近两年,以这种方法衡量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连续出现缩小。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城乡发展协调性增强的积极信号。但也有人心存疑问:这是否标志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过程已经终结,开始步入缩小的发展阶段。如何把这个势头延续下去。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回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演变的过程,分析这两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贡献因素的可持续性及其政策启示。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三个阶段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突出的矛盾之一。在过去33个年份中,按当年价格计算,城乡居民收入比有12个年份出现缩小,分布规律较差;按1978年价格计算,城乡居民收入比有14个年份出现缩小,集中在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1988年。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发展乡镇企业,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快于仍处于传统计划体制内的城镇居民。这个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2%;城乡居民收入比呈现缩小走势,由1978年的2.57:1,缩小到1988年的1.51:1。

第二阶段是1995-1997年。由于主要农产品恢复性增产、农产品价格涨幅较大,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职工下岗较多,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个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4.1%;城乡居民收入比连续三年缩小,由1994年的1.95:1,缩小到1997年的1.83:1。第三阶段是2010-2011年。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9%,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快3.1个百分点。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4%,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快三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连续二年缩小,由2009年的2.67:1,缩小到2011年的2.53:1。

需要注意的是,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比与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在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的同时,有两点差异:一是在有的年份,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比,与按1978年价格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出现相反的变化;二是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比,明显大于按1978年价格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比。

审慎看待近两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贡献因素的可持续性

近两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缩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体现经济发展内在变化、代表制度变迁方向的趋势性、可持续因素,也有一些特殊性、不可持续的因素。不能盲目乐观,需要认真甄别、因势利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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