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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集团某矿民爆器材检验和销毁处理制度

矿建二部

民用爆炸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在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项目部所属各涉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第三条严格执行《阳煤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广大员工、家属同各种涉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自觉性,群防群治,共同管好、用好民爆物品。

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各涉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民爆办要坚持对涉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复训,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第二章运输

第六条从事运输、装卸炸药和雷管的作业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装卸雷管时,禁止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七条从事炸药、雷管运送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天。应经常对涉爆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井下运输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车内运输。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与机车和押运员乘坐的人车(尾车)之间都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空车的总长度不得少于3m,并不得与其它物料混装、混运。

第十条运输爆炸物品的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秒,列车前后必须挂有“危险”字样的警示标志,车尾必须挂红灯。

第十一条运送炸药、雷管时,必须使用专用车,有专人护送,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列车尾部所挂的专用人车(尾车)内。严禁与其他人员同乘。

第十二条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必须避开上下班时间。第十三条爆炸物品所用的专用车内必须铺有完好绝缘胶皮板,每车只能装一层电雷管,装炸药时必须低于车厢高度。

第十四条禁止用顶车方法运送炸药、雷管。

第十五条装卸人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工作服。

第十六条用罐笼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乘罐笼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不准其他人员搭乘。

第十八条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下井。

第十九条人工背运爆炸物品时,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严禁放炮员或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第二十条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同行,相隔不超过5m。背药工必须听从放炮员命令,中途不得逗留。背药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储存

第二十一条民爆物品的地面储存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发放和清退民爆物品时,保管员要按照要求在手持发放机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建立日发放、日清退流水帐,详细记录发放、清退民爆物品的数量、品种、雷管序列号等。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审查批准后,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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