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煤矿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生产办公会议,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
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出现“十种”险情,必须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
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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