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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件编号:3416420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5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做好《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一审准备工作,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于4月29日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组织召开立法专题研讨会,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乘客代表、专家学者和市人大代表参加,对立法重要问题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研讨;同时,书面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5月13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是首都公共交通的重要形式,在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客运量持续快速攀升、运营安全压力日益增加的形势下,为确保首都城市功能正常运转,迫切需要制定《条例》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能力。《条例(草案)》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紧紧围绕立项论证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重点厘清政府、企业和乘客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公共治理理念,加大了重点环节的保护力度。《条例(草案)》基本成熟,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完善运营安全公共治理机制

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应当共同遵守本条例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目前,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在运营阶段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散见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中,条款顺序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建议完善轨道交通运营阶段的公共治理机制,对《条例(草案)》第四章的内容进行梳理,按照不同的主体规范其应当承担的运营安全责任,主要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制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定安检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任;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承担统筹协调网络化运营的责任;运营单位主要承担安全运送乘客、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安全运营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供信息服务、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按照合同约定对安检单位实施管理、开展安全综合评价等责任;安全检查单位主要承担依法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任;乘客主要承担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觉维护运营安全秩序、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自觉遵守禁止性行为规范的责任等。

二、关于轨道交通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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