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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土地所有权登记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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