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7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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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持寒温带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于寒温带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位于东经124°52′48″-125°32′03″,北纬52°54′25″-53°12′08″。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从事与保护区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大兴安岭地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四)负责保护区的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工作;
(五)负责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
(六)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七)管理保护区的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八)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九)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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