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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第四条

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服务。购买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

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范围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新莞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的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其中成立3年以上的需经市级及以上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评定为3a或以上等级。

(二)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并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四)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计购买服务项目。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岗位)。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积极申报创新性社会服务项目。

(二)测算购买服务费用。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设计项目时同时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并据此编制项目计划书(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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