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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工程、农业灌溉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排涝工程、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水利、电力、国资、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国有或国有控股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民间和社会投资的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工程的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管机关(以下均称部门)。

第五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中型水库大坝和市直属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中型水库大坝、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的大坝安全认定;

(三)中型水库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

(四)中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县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小型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坝高50米以下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认定;

(三)小型水库大坝的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

(四)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由电力、国资、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核准、审批的事项,需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是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并配置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总库容100万立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工程、城市堤防工程和其它重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建立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所有权人可将水电站、供水等经营性水利工程委托给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是工程运行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等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三章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安全保护。水利工程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以及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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