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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实施办法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要求,立足现阶段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现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原则。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原则。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要求,坚持科学安排、精打细算、讲求实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鼓励创新原则。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开放市场准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级、多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通过试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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