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1)项目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2)施工队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3)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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