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报县委办)[5篇模版]
(一)經費撥付原則:
要求增列經費。出,不予補助。
(四)委辦案件不得編列資本門經費。
(二)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下列經費。1、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故機關學校團體內部場地之使用費不予補助。
三、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申請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委辦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請撥款項:1、人事費:除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助。育民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教中華部華台(民九0國國)會九
(三十)九十
二、本部補助及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之經費核撥結報,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字二第九0年0七年五月七一六二月六四十號九函一第一頁核日定日
四、本部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核定情形應通知受補助或委辦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
一、一之二)。受補助或
(三)補助案件既核定為部分補助,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3、行政管理費:行政管理費係機關學校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應屬機關學校團體固定支教育部台會
(三)字第0九二00九八四九四號函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2、內部場地使用費: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團體經費,係協助各單位相關計畫得以順利完成,經費補助以必要支出為考量,
(一)各申請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
一、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核。支,不得另立名目。
者,不得支給稿費。
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
五、各項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三)接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2、屬於部分補助者,請註明「部分補助」。
(二)各機關學校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1、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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