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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802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0]46号【发布日期】

2000-09-20【生效日期】

2000-09-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46号2000年9月20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维护全社会政治稳定,为我区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创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思想认识到位,把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稳定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经常过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动手,深入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分管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始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任务。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众性事件当作首要环节。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和助手,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主动、扎实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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