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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为贯彻落实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进一步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更加规范检测环境条件和实验室管理,从而切实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持续提高监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及分中心水质监测质量管理与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一、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部水文局印发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2015年修订版)的要求,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下发分中心执行

二、各分中心负责组织本分中心人员贯彻执行中心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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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一、名词解释

1.监测人员。指各级监测机构从事样品采集、水质和水生物检测、实验室管理和水质评价等人员。

2.管理人员。指中心主任、副主任、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3.评价人员。指从事水质评价工作的人员。

4.采样人员。指从事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人员。

二、人员培训

1.中心、分中心的管理人员、水质评价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培训计划,分别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有关实验室管理或其他内容相近的管理岗位技术培训,水资源质量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或其他专项水质评价的岗位技术培训

2.中心、分中心的检验人员应适时参加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经水利部备案同意的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

3.检验检测高新技术应用培训内容由部水文局确定,或委托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流域监测机构、流域水文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级监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检验

第2页共26页检测相关技术培训。

4.参加水利部相关司局组织的水质监测技术、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培训的人员,成绩合格可取得《水利部培训登记证明》。其中,实验室管理、水质评价岗位可同时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人员考核1.组织

(1)流域监测机构承担对省中心省人员的技术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省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其他岗位人员的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经流域监测机构复核,报部水文局备案,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部中心、流域监测机构等主考单位对相关监测机构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部水文局。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部水文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一式三份)报部水文局。

(5)省中心对所属分中心的样品采集和检验人员实施岗位技术考核前,先将考核计划报流域监测机构。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

第3页共26页将考核结果和《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的电子版报流域监测机构复核后,方可填发《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考单位公章的《水质检验(采样)人员岗位技术考核报告》报经流域监测机构签署复核意见后,报送部水文局备案登记。

(6)各主考单位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将《岗位技术考核情况统计表》报送部水文局。

2.考核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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