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
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四)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上述职务的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未完,全文共2775字,当前显示8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