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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12〕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

、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实际,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配置水土资源,合理安排土地整治任务和时序,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农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市(州)、县(市、区)政府为主导,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环保、监察、审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州)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前期论证、勘测、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等工作,对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质量负全责。市(州)级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土地整治任务目标,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相关制度和技术体系,规范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相关单位通过公开选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确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报告备案制和审计制,落实政府绩效考核问责制,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土地整治全程监管,确保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开展。

(四)尊重民愿,维护权益。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在土地整治方式、拆旧建新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整治前群众同意、整治中群众参与、整治后群众满意,使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农村土地整治带来的好处和实惠。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前提,稳妥推进村庄整治;以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以加大科技支撑、健全制度规范、强化项目监管为手段,逐步建立完善的土地整治保障体系。

(二)近期目标。到2015年,完成土地综合整治1600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250万亩,新增耕地275万亩,提高粮食产能43亿斤,集约投入土地整治资金160亿元。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地整治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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