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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抓手,以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为目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推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治理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农村环境与规模化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缔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引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各镇(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农业、环保、水利、监察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污染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整治对象

辖区内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单位。(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猪当量的折算标准为:1头肉牛(出栏量)折算为5头猪;1头奶牛(存栏量)折算为10头猪;60只肉鸡(出栏量)折算为1头猪;30只蛋鸡(存栏量)折算为1头猪;以下核算方法相同)

四、整治时间

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其中,对已纳入2012年全县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以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将各类型水库承雨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列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搬迁。

(二)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在非禁养区要科学规划,适度发展畜禽养殖场,抓好现代畜牧养殖小区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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