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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加强江苏省及苏州市文明工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2〕16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苏建建〔2003〕247号)和《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8〕10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推荐、考核和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企业按不同专业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并将《申报表》报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申报材料需提供以下附件:

1、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5、市级文明工地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6、省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核对原件,并存档一年。

二、推荐

各省辖市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要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苏建建〔2003〕247号)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申报项目真实性,并将审核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相结合,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1、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要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申报表》中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省辖市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要按市级文明工地检查平均得分由高到低,汇总本地区推荐项目,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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