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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

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项目安全监管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行业安全监管指导下,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培训教育,推动安全生产规

范管理和技术进步。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实行行业安全监管与项目安全监管相结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和项目安全监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其所属管理机构相应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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