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现将《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置和相关管理工作。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服务群众措施,实现由具有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代办机动车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管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实施要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负责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立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汽车销售单位所在地点、人员配备、设备、场地及其销售车辆的注册登记数量等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准后设立。
第三条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管理规范和制度,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办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以“××(汽车销售单位名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对外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须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继续从事代办业务;不合格的,停办代办业务。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组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定期考核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的业务范围:
代办本站所在单位新售车辆的注册登记业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不得为其代办注册登记:
1、品牌型号未经车管所备案核准的;
2、出厂超过两年的;
3、有明显使用痕迹的;
4、属于进口机动车的;
5、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的;
6、警用车辆及其它特种车辆、出租车、囚车、运钞车等;
7、有车身广告的。
第七条可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且本单位销售的新车在该市年注册登记量在1000辆以上。
(二)申请单位须具备用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不小于60平方米的办公专用房,作为业务大厅,内设开放式办公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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