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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开办企业无偿移交地方接收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事实劳动关系概念和形式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均没有明确的规范。现实中,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条款);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且用人单位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在劳动法的适应范围,也受到劳动法的调整。也就是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各自签字。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原因会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这均将带来双方之间已经履行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如何确认,后续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法》将劳动关系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因此,并没有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规定,而相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满一年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及以后的解除、终止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即:与有固定期限合同或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没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只能按劳动合同解除或非劳动合同期满的其他法定情形终止。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问题,广州市法院《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2005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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