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紧密结合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职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保证中国石化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组(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强化教育,预防为主;
(五)全程监督,违规必纠。
第四条
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核查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具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决策权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能的组织人事部门和从事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情况;
(三)坚持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执行交流、回避和退出等情况;
(四)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遵守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六)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七)对群众反映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检查的方式
第七条
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八条
集团(股份)公司及直属单位每年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自查情况,于次年一季度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自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集团(股份)公司及直属单位每年有计划地对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在被检查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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