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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管理完善方案

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沼气工职业技术技能鉴定、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发改委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农村能源项目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第九条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农村沼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发改、扶贫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建三改”为基本单元,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二条“一建三改”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中央和省级农村沼气项目的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市(州)按每户补助33元、县(市、区)按每户补助167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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