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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

吉政发[2005]11号

【颁布时间】

:2005-4-23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文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但多年沉积的土地承包矛盾也暴露出来,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上访在近一个时期明显增加。为及时化解矛盾,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坚持政策连续性。对土地承包纠纷,总体上要依据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解决。同时,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问题的纠葛。土地延包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延包,都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政策进行调整的,新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不能用现行政策追溯改变以前政策形成的事实。

(三)坚持多渠道解决人地矛盾。根据我省实际,解决人地矛盾,不能把着眼点仅放在调整土地上,要通过积极拓展就业空间,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多渠道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四)坚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土地承包纠纷,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解决一起,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把矛盾上交。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或民事调解的途径解决,尽量做到解决纠纷不出村、不出乡。协商、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解决。

二、解决有关土地承包纠纷的政策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

(一)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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