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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18]2号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检查情况的通报

青建管字【2009】

19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和《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字[200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是实践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要真正增强对住宅工程质量责任感、紧迫感的认识,明确每一个住宅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通病防治任务,并切实组织落实,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一方面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建管字[200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青建管字[2008]4号)等规定,大力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活动,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青建管字[2008]3号),严把分户验收关。另外要增强对住宅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治理,以及质量回访保修、投诉处理责任落实等方面工作,切实改进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一)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标准,不得片面追求工程进度,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青建管工字〔2007〕1号)规定,除精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弱电、通风空调等总承包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专业工程外,不得任意肢解工程。

2、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单位名称和工程开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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