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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同级其他职务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市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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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艰苦创业,作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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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命干部职务,应在市(县)编委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越级提拔的,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科级领导干部可以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其他部门选调任用。

县国土资源局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启动。根据各单位的呈报意见,按照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市局党委意见,由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向市局党委呈报拟调整补充的动议请示;

(二)

公布推荐职位、拟任职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

民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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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局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经首轮会议投票推荐不能确定考察对象的,须采取“会议推荐——个人陈述——二次推荐”即“两推一述”方法进行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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