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

【发布单位】

海南省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日期】

2007-03-30【生效日期】

2007-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条款中的“地震”相应修改为“地震、火山”。

二、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

二、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地震局为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四、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并进行必要的防震减灾训练。

“每年七月的最后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五、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六、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地震监测,在对可能引发海啸的地震实施监测时,应当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情况,协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海啸的监测预报工作。”

七、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地震、火山监测台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得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的,不得建设。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采石、采矿、爆破等可能影响地震、火山观测的活动。”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九、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合并,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未完,全文共4762字,当前显示148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