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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

(2008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或者普遍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行使备案审查和撤销的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研究,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根据议题建议拟订年度计划建议稿,经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后,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重新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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