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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族团结的法制化建设

摘要。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民族融合从未停止,民族团结在多民族地区显得极为重要,民族团结的法制化建设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民族团结;法制化建设

一、新疆民族团结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从北魏孝文帝改革看民族团结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北魏是鲜卑族建立的政权,鲜卑族入主中原时还处于游牧时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低,文化落后。进入中原后,由于受到先进的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开始向封建制转化。鲜卑族大规模的军事征服和经济掠夺以及对其他民族残酷的统治,激起了北方各族人民的不断起义;随着北魏的发展,在鲜卑统治集团内部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北魏政权矛盾重重,处于落后状态的鲜卑人统治经济发达、文化先进的汉族,矛盾冲突很多。孝文帝改革就在此背景之下发生。改革内容有推行均田制、迁都洛阳、实行汉制与移风易俗等措施。特别在促进民族融合方面,孝文帝率先与汉族高门士族通婚,又为其弟弟们都聘中原汉族高门士族之女为妻。使两族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命运紧密联系起来,联姻扩大了门阀基础,促进了民族融合。此外孝文帝还建立门阀制度,孝文帝制定种姓,建立门阀制度。门阀制度是汉族士族地主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等级制度。鲜卑门阀贵族有八姓,即穆、陆、贺、刘、楼、于、嵇、尉,称为“异姓元功上勋”的“勋臣八姓”。在八姓之上还有宗室十姓。这十姓是:拓拔(元)、回骨(胡)、普(周)、拔拔(长孙)、达奚(奚)、伊娄(伊)、丘敦(丘)、侯(亥)、乙(叔孙)、车熴(车)。门阀制度促进了鲜卑

贵族和汉族士族之间的联合,拓拔贵族的勋臣八姓与汉族四姓取得了同等地位,双方关系的密切有利于北魏政权的巩固;从姓氏上消除民族之间的差异,加速鲜卑贵族的汉化;使鲜卑民族与汉族具有同样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及共同的民族心理;逐渐接受汉文化,加速民族融合。

孝文帝的改革通过鲜卑族在生产、生活方式上的转变从而促使了整个社会习俗的改变,汉族风俗习惯成为整个社会生活习惯的主体。鲜卑和其他民族的加入,为汉民族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民族大融合;鲜卑族原有文化也融入汉族文化之中,“可以这样说,在融入汉文化的同时,鲜卑文化的精华成了汉文化的一部分。鲜卑文化主动汉化的结果,却在一定程度上使汉文化鲜卑化或胡化了。”“正因为鲜卑民族的不断加入,才为汉民族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使汉民族的人口大大增加。”

(二)新疆民族团结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乌鲁木齐“7·5”事件,不仅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干扰和影响,而且对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带来了一定创伤。《刑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的适用法律是《刑法》的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在此次事件中,策划、利用网络造谣、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街、制造骚乱的三股势力分子由于没有严惩的法律规定,使部分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刑法》对有关恐怖主义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界定过于粗疏,对如何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缺乏明确、权威的法律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9·11”事件后,美国迅速通过了新的反恐法,俄罗斯1998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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