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高山生态-重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以下简称“搬迁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2〕477号)、《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村镇办〔2010〕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迁资金来源。搬迁资金是指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整合中央、市、区县(自治县)资金,安排用于我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生态移民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其它专项资金;市级统筹基建资金;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市级搬迁补助标准。市里按8000元/每人落实到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统筹安排使用。区县(自治县)针对安置条件、贫富状况的不同,制定差异化分类补助标准,搬迁资金重点支持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有效解决“搬富不搬贫”的问题。资金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不搞形象工程。第四条
搬迁资金使用。市级以上补助用于搬迁户建房补助和与搬迁直接相关生活设施建设补助,其比例不低于80%,其余资金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扶持产业发展。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搬迁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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