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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狱内侦查工作方针

摘要:当前狱内侦查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随着近年狱内犯罪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其已经不能完全地符合新形势下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狱内侦查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低,整体素质差,基本的投入不够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维护监狱稳定安全中,狱内侦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防范工作方面只有谨慎仔细,确保打击罪犯的有力进行,才能够确保监狱稳定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研究,改善目前的狱内侦查状况,从而实现其特有的预防和打击职能,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狱内侦查;问题;对策;方针。

狱内侦查已成为防范和打击监狱内犯罪行为,保障监狱内部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它在监管安全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虽然近些年来狱内侦查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某些问题。只有重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才能使今后的狱内侦查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积极探索,将有利于我们寻找到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对策。为狱内侦查工作不断适应新的挑战,确保监狱的安全,矫正日益严重的狱内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狱内侦查工作的特征分析

狱内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与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任务不同,狱内侦查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且在此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罪犯。由于狱内侦查针对的是曾经犯过罪的人,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都是经过精心预谋和长期准备,前期表现出周密性和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觉。这就决定了狱内侦查人员必须针对狱内犯罪的这些特点、成因、及其规律进行分析和摸索,并有针对性地就这些犯罪采取相应的侦查方式来应对。狱内侦查也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开展秘密侦查工作。要有计划地建立一支隐蔽力量来对狱内犯罪进行打击。只有侦查工作人员隐蔽身份,不为侦查对象所悉知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狱内侦查工作的预防和打击性:由于狱内犯罪主要是在罪犯被剥夺自由后,在监狱这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要求是在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时,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防范,维护监狱的正常治安秩序。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以侦破为中心逐步过度到以预防和侦破相结合。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指出的:“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对狱内犯罪,仅仅只靠严厉的打击是不能消除产生狱内犯罪的根源,预防才是狱内犯罪的“治本之策”。在监罪犯在收监之前实施过犯罪,恶习很深,比较难改,收监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反社会、反改造、反惩罚的意识和行为。他们都具备在监狱内又实施重大犯罪的条件和可能。对此,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还需要对尚未实施狱内犯罪的罪犯进行防范,避免他们再度进行犯罪。狱侦工作要在罪犯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预谋阶段及时发现犯罪的线索,尽量把他们的预谋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对于狱内犯罪仅仅只靠预防还是不够,狱内侦查工作还必须把预防和侦破两项工作相结合起来。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案件一旦发现线索,就应积极主动开展狱内侦查调查工作,就应该不失时机地把握机会,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组织人员破案。从而维护监狱的良好秩序。也可以使那些蠢蠢欲动的罪犯打消重新犯罪的念头,避免案件的蔓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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